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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4)

2011-08-11 11:20  来源:  字体:  打印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3)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4)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四、销售和购买的安全管理(大纲四、五)

  (一)销售安全管理

  1.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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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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