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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十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

2011-09-05 10:51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十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大纲无要求)

  本节知识结构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大纲无要求)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

  (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熟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含)人以上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等级划分的数据需要记忆,试题出过。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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