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十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0)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权:(3个)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在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时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有权获得相关文件、资料。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做了明确规定。(4个要求)
1.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品德操守。
2.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有工作操守。
3.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守纪、保密。
4.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统一安排,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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