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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八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2)

2011-09-02 10:46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熟悉)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列人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的,称为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2.职业病的分类(熟悉)

  我国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以下各类的种数需记忆)

  ①尘肺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

  ⑦职业性眼病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⑨职业性肿瘤8种;

  ⑩其他职业病5种。

  教材P148-153,把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归纳为6个方面介绍,在教材P153还介绍2类与职业有关的问题,但未列入法定《职业病目录》中。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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