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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备考资料(16)

2011-11-29 16:5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二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经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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