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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012-01-13 11:5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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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1.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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