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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物权

2012-01-19 13: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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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动产自交付生效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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