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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仲裁裁决的撤销

2012-01-20 11: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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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裁决发生错误就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制度没有内部的监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具体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撤销的概念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裁决作出后,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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