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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012-02-08 08: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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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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