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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2-02-10 08:1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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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1.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以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3.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4.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5.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违反国家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处罚:

  (1)和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未能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有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生产者、销售者产品有及其包装的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7)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手段推销、采购前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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