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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2-02-10 08:3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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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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