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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2012-02-10 08:3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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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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