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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辅导知识

2012-03-13 16:0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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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1.平等原则(三方面)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第二,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随心所欲,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礼会公共利益。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依法订立合同,包括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括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3.公平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没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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