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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012-03-13 16: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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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同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建设工程教育网)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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