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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附加刑

2012-03-14 12:0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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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3类)-可单独使用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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