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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2-03-14 13:3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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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

  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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