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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012-03-14 13: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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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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