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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资料(18)

2012-04-18 10:51  来源:  字体:  打印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抵押作不履行合同的担保,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3)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规定,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到有关主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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