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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复习指导(9)

2012-05-14 17:1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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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1)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任务。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3)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3)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4)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5)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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