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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法律》: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2012-05-10 15:02  来源: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认为应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只能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管辖。

  (三)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成年人的适用

  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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