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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招标投标法

2012-06-04 15:39  来源: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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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对一般招标项目来说,投标报价会直接影响招标效果,因此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本法禁止投标人使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排挤他人公开竞争。投标人不能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特别是相互串通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所谓投标人之间串通就是投标人秘密接触,并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或者哄抬投标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从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某一些投标商垄断了某个行业或者地区,他们之间通过串通投标报价来瓜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投标人之间串通一般指: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度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公有制占有重要的地位,强制招标的范围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往往就是项目业主,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容易发生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起来,搞假招标,从中获得好处,以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串通方式多种多样,通常有: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泄露标底;

  (2)招投标者串通抬、压价,中标后吃回扣;

  (3)招标人与投标人接触,并向投标人透露招标文件以外的必须保密的信息如标底,或者招标人向某些投标人或者技术规范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人,达成某种协议或使得某些投标人在投标中处于有利地位,损害国家利益。

  投标人不得为了获得中标,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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