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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证书收回重新考核的情况

2012-08-16 08:41  来源:  字体:  打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1)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2)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2.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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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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