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法及法律知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国家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在此多事之秋,如何稳定现有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就成了知识经济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问题。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给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能否承担与其权力、待遇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国家局在注册时,要求通过考试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原因。因为国家局不可能了解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只能依据他所在单位对他能力和作为(工作业绩)的评价,决定是否准予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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