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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收益法的适用对象与条件

2012-08-15 08: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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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法的适用对象与条件

  (1)适用对象:收益法适用的对象是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如住宅(用于出租的)、写字楼,旅馆、商店、餐馆、游乐场、影剧院、停车场、加油站、标准厂房(用于出租的)、仓库(用于出租的)、农地等。它不限于估价对象本身现在是否有收益,只要估价对象所属的这类房地产有获取收益的能力即可。例如,估价对象目前为自用或空闲的住宅,虽然没有实际收益,但却具有潜在收益,因为类似住宅以出租方式获取收益的情形很多,因此可将该住宅设想为出租的情况下来运用收益法估价,即先根据同一市场上有出租收益的类似住宅的有关资料,采用类似于市场法的方法求出该住宅的净收益或收入、费用等,再利用收益法来估价。但对于行政办公楼、学校、公园等公用、公益性房地产的估价,收益法大多不适用。

  (2)适用条件:收益法适用的条件是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都能够较准确地量化。对未来的预期通常是基于过去的经验和对现实的认识做出的,因此,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以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为基础,依据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客观而准确地计算,以确保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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