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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估价师的继续教育

2012-08-15 10:2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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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师的继续教育

  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继续教育的时间为120学时

  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

  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也需参加继续教育并合格

  违法情况行政处罚措施

  未注册以注册估价师的名义执业的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资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注册的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办理注册变更仍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骋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给予警告,处1-3万元罚款

  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款改正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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