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 预告、更正、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为了保全一项请求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请求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更正登记
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同时对真正权利进行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权利人及利害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计入登记簿中
其法律效力是使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失去推定的效力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