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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2012-08-16 08:4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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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抵押物的权属

  抵押人设定抵押后,房地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抵押人,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其所有权受到限制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地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门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地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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