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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最高额抵押权

2012-08-16 08:4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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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抵押权

  概念: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是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双方协议确定的担保的最高数额。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的处理

  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它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其它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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