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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公益事业房屋的补偿

2012-08-16 09:4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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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事业房屋的补偿

  公益事业房屋的认定(两个条件)

  根据其服务对象,为大多数老百姓服务而非为特定人群服务,是共享性而非排他性

  不以营利为目的

  拆除时的处理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建设或者补偿

  如进行货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其价格,一般采用成本法

  临时建筑的补偿

  概念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补偿规定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时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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