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合同类型(三类)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合同以及因附着物出租、转让、抵押而补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的履行
闲置的处理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用途改变
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两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