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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2-08-17 11:2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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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合同类型(三类)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合同以及因附着物出租、转让、抵押而补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的履行

  闲置的处理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用途改变

  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两部门批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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