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四种情况)
期限届满的处理
住宅-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
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其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司法机关决定没收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因土地灭失而终止(标的物不存在)
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权利人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