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房地产估价师 扫码并回复房地产估价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2012-08-17 11: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6年新课已上线 送25年全套课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四种情况)

  期限届满的处理

  住宅-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

  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其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司法机关决定没收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因土地灭失而终止(标的物不存在)

  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权利人不要了)

责任编辑:玛门

阅读排行

更多
房估资料免费领取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