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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

2012-08-06 15:1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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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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