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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注册建造师傅当履行的义务

2012-08-06 15:1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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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建造师傅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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