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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2012-08-06 16:4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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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超越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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