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债的发生根据

2012-08-06 16:5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力口,致位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责任编辑:棋雯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