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物权

2012-08-10 11:3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物权,通常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的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通常情况下,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于担保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财产享有的用于补偿缺欠债务的权利。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防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棋雯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