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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2012-08-24 11:1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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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1)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第三人员因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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