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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2012-08-24 14:0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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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自然人

  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

  1) 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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