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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诉讼时效制度

2012-08-24 14:1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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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2年

  2)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 特殊诉讼时效。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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