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留置权

2012-08-24 14: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责任编辑:棋雯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