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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工程承包制度

2012-08-24 14:3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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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承包制度

  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属于无效合同处理办法: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付。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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