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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市政》:沟槽回填

2012-08-28 11:0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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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槽回填

  地下管道或构筑物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并注意以下事项。

  1.沟槽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采用井点降低地下水位时,其动水位应保持在槽底以下不小于0.5m.

  2.回填土或其他材料填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管槽两侧对称运人槽内,不得直接扔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人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集中推人。

  3.回填土或其他材料的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压(夯)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应采用轻夯压实,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mm;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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