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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2012-08-31 16:4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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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凡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材料在工地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破坏,以及施工设备和机具在装卸时发生的损失等亦可纳人工程险的承保范围。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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