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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2012-10-30 15:1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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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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