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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复习资料:权属登记

2012-11-14 15:0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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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权属登记(掌握)

  1、房改售房权属登记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及发证工作,建设部对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作了以下规定;(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XX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XX元,售房单位XXXX,产权比例为XX(个人);XX(单位)”

  (3)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4)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

  (5)对于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围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产权划分条款订立不明确的,应由当事人再行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签协议划分产权。以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的产权分配。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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