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它是在认真总结10多年房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房改工作的主要政策文件。《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的旧体制,包括: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的方式。“四建”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包括: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从而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做好原有政策与《决定》的衔接工作等,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
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①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②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③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④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⑤发展住房金融;⑥加强住房物业管理。由于实施上述政策,使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同时,也因此形成了新的住房制度的分水岭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