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
根据市场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十一五”时期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原建设部批准。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原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要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对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也可以适当提高高档商品房等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