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复习资料: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
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房地产立法的基础。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并贯穿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
2、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效益是指房地产企业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实现高利润;社会效益是指房地产开发不仅解决住房问题,还要通过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环境效益是指房地产业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的要求,为城市环境作贡献。三者不可有所偏废,特别要注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于不顾的作法。
3、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抵押权等等的公民和法人,我国房地产法律中处处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比如,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不回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