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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监理人的权利

2012-11-16 10:41  来源:  字体:  打印

  (1)一般权利。①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②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③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2)特别授权。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调解权。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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