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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估考试《理论与实务》知识点总结(7)

2012-11-20 16:3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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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要素

  一、估价当事人——估价师、估价机构、估价委托人 熟悉

  1.房地产估价师

  知识+经验+职业道德=好的房地产估价师。

  只能且必须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不能以个人名义收费,必须由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2.房地产估价机构

  具备足够数量的估价师,依法设立并取得专业资质,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资质等级分为: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三级资质、 二级资质、一级资质;依法从事的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不同资质等级机构业务范围按照估价目的划分,估价机构应该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估价活动;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

  3.估价委托人是估价服务的需求者,估价服务的对象

  【注意辨析】估价委托人、估价对象权利人、估价利害关系人、估价报告使用人之间的异同。

  估价对象权利人: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

  估价对象利害关系人: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单位或个人。

  估价报告使用者。

  估价委托人。

  联系与区别 权利人一定是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权利人。委托人不一定是权利人或报告使用者。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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